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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图片侵权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6-21 阅读次数:13 字体大小:

这几天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在一个网站上面发现了15年的图表,用于该网站上面文章的发布和知识的传播。结果,我接到了19年来的侵权电话。首先,我将告诉你几个关于侵权的问题,如下:

1. 如何证明这张图片的版权属于他们(图片公司)?

由于侵权图像是合成图像,图像公司可否提供资料,包括所拍摄或制作的图像的作者是谁?证明他们是怎么做到的?我看过这张不是实物图片(因为图片还处于侵权状态,不太方便放置网络,请理解),图片是正版软件制作的吗?它被证明是合法制造的吗?如是否使用adobe授权软件制作,使用的辅助元素是否经过授权或合法(特别提示:合成图片中有很多合成材料,也是设计者从其他材料网站下载的,可能存在版权问题),请提供证据。另外,打电话的律师说他们是从另一家公司购买的图片,他们是否有销售公司的授权或合同,他们是否有作者的授权书?如果他购买了该公司的图像版权,他与该公司之间是否有相关的股权转让或相关手续?这需要证明,并不是说他得到了个人授权,版权就是他的。而且他的版权是从2019年3月开始的,我们是在2015年使用的,当时还没有版权。他刚刚注册了19年的版权,他们并没有告知我们他们刚刚买出去的这个权利,图片公司应该有告知的义务。利用互联网法律的漏洞,在收取版权费之前免费公开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投机行为。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

2. 图片的版权是独家的还是只有授权的?

图片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现在客户侵权的图片是设计的组合不是枪,元素的组合不是真正的材料,或直接使用,这是要讨论,价格是不同的,现在的市场价格是500 - 800元/件(可能有高价格,15年的高不高,照片和类似的很老的韩国材料,设计应该能够联系),他们每件要价5000元,不应该符合市场价格。客户在14-15年撰写原创文章时使用,主要是为在线学习者提供免费的内容学习参考,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图片只是点缀,也没有创造任何利润,用于公益学习。此外,公司成立13年,这些材料在14-15年的时间里免费在互联网上公开使用。没有收费标签,没有明确的价格,他们现在说要开始收费,而且是他们的,请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另外,这种公共免费供大家使用,然后在没有任何暗示或通知的情况下,开始起诉侵权,高额收费,这种行为是可耻的,类似于吵闹的SJZG(怕侵权不敢放名字,反正很吵,你一定听说过这件事。)

3. 诉讼时效已过了吗?原告的所有主张都应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原告自己说的侵权行为是公开的,文章发表于2015年,现在是2019年,应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吗?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原告的所谓维权行为可能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滥用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在实践中,原告可以使用自己的网站或搜索引擎作为一个平台接触对方未来的诉讼,允许公众免费下载相关图片,版权和维护版权没有任何表达手段,如:没有明确的价格标签的材料图片网站,没有水印在明显的位置,和一些图像材料网站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防止侵犯版权。公开使用后,原告或其关联公司将对发现的物品提出索赔,如果协商失败,将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并通过诉讼寻求有价值的利益。通过提起版权诉讼,迫使对方支付远高于图片价格的赔偿,从而达到原告获得超值利益的目的。据市场调查,涉案图片目前的市场价值为500-1000元,价格根据图片清晰度和尺寸的分辨率不同而不同,成本也不同,但原告的索赔是5000元/张,即使包括维权成本(律师费和公证费的保留)。原告通过维权获得的利益也远高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原告的上述行为容易产生不良联想:即原告可能不是主营业务正常销售图片,也可能并不真正担心版权侵权或损害。其业务的核心是通过诉讼维权获得更高的利益。

得益于大数据的概念,类似案件的数量和类似原告的具体案件不再是商业秘密。通过人民法院公开的资料,能够检索到同类案件的批准书。我们相信法官可以对案件的走向和法院对类似问题的批复意见做出合理的预测,然后引导我们做出合理的回应。防止恶意维权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原告从未在其网站上设置明显的侵权防范措施,甚至没有采取涨价、加水印等最基本的措施,允许或可能诱导侵权事实的发生,然后提出远高于正常商业价格的赔偿,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获取高额利润。尊重知识产权当然是必要的,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值得提倡。然而,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故意不提前采取预防措施,以通过诉讼谋取利益为目的,是滥用职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也应该受到限制。

4. 原告除了提供著作权登记证和授权书外,还应提供创作手稿

应提供原稿,如:手绘图形、图标、线条、3D建模、分层图等,以及其他创作证明,或转让授予的版权证明,如:创造岗位的指派、委托、合作创作合同中所有权的约定,以及相应的创作证明。有psd分层图是不够的,因为散列设计元素也可以由懂photoshop的设计师组合,并且必须提供原始手绘草稿,因为合成图不是摄影作品,应该有草稿作为创作的证据。原告目前是一家图片机构,除了提供创造性证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从原权利人那里获得维权的声明,以及相关原权利人已经放弃维权的声明。所有权证明应包括:图像水印、时间戳、转让证书(创作后转让、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其他权属合同)、图片复印件、登记证,另外,著作权登记证上记载的登记日期晚于涉及“侵权”的日期,原告还需要提供上述辅助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权属来源。再次强调,客户使用的图片仅用于用户对网站内容的查询和学习,并没有产生商业价值或利润,也没有对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原告提到的几张“侵权”图片都是在网站百科栏目中,百科的含义是让互联网浏览者免费浏览和学习,而网站通过这样的文章或图片不支付浏览费用或明确价格,对于非商业经营主体和一般公众来说,在高额赔偿的威慑下,确实是非常可怕的。为了避免没完没了的抱怨,如果我们放弃使用网络图片,就会阻碍文化的有效传播。网络图像侵权案件涉及复杂的判断要素,不是程式化的工作。侵权的判断不是简单的是或否,赔偿金额也不是简单的高或低。只有通过法官正确公正的判决指导,权利人和公众才能各司其职,合理使用科学文化成果,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的宗旨。